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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监管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环境与农民现实需求的金融行为,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和全面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我国也已经具备相当的政策基础,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其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存在着缺乏法律认可、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手段乏力、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实践运行中不规范的现象频发。应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需要继续加强立法,明确监管主体权责,促进监管手段创新与合作社内部自治共同发挥作用,为防控风险构建出健全的政策保障体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理念下中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7BFX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财税金融法研究”(编号:20720151038)的研究成
乡村振兴战略下中国农村金融立法的完善
乡村振兴战略是贯穿于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局的系统性工程,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完善政策性金融立法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深化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支农的资金整合,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商业金融立法应当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法定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对农村土地和资产上市作出法律回应,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合作金融立法应当以普惠金融为理念,盘活民间金融资源,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展业务进行统一监管,重点防控金融风险。农村金融法律的完善应当注重整体统筹,促进立法取向的协调稳定,为金融支农、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新发展理念下中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17BFX009);;\n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税金融法研究”(20720151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