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research outputs found

    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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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难免存有先天不足: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概括,对法律适用考虑不周。婚姻当事人处理具体..

    当代民法典中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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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百年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改革中,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19部民法典主要剔除了性别不平等内容或者元素,重构家庭组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共同生活或同居、忠实、扶养、扶助或协助等构成,但已改造为平等要求夫妻双方并确立婚姻住所权或家庭住所权为一项新权利。男女平等和人权保障是推进该领域法律变化的主因;保护家庭凝聚力是其不变的核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必要在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下,增设夫妻互负共同生活责任、婚姻住所商定权,赋予夫妻就人身性义务的履行而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促进夫妻共同维护婚姻,增进家庭和睦和文明

    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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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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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劳动合同类型,旨在满足多元化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需求。因该类劳动合同不受签订次数限制,亦不存在解除难问题,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允许范围内谋求自身最大利益,故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情有独钟“。该类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工作应具有一定独立性,没有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通过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必要提高这类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必备条款、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福利待遇

    论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立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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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法律制度,配偶一方的过错是破坏夫妻之间良好关系的主要因素,是解除婚姻的主要理由。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实行过错主义与无过错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最高法院关于“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积极自证其错,就一定可以获准离婚。如果原告自证其错,就可以当然获准离婚,法院可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场所,严重损害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演变表明,我国离婚法律规定并未采用纯粹无过错离婚主义的价值观。主要工业化国家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多数仍与过错有关,而且其立法对于过错在原被告之间的分配有明显的不同法律效果,较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公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理由立法,鼓励夫妻和好,增设法定离婚事由的抗辩,建立对不同意离婚权的救济机制,健全离婚损害赔偿,以避免无过错离婚的矫枉过正,更好地体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

    新中国60年婚姻立法改革述评: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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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蒋月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为:09BFX03

    性别平等视野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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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成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但是,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明显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忽视不同性别的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实际差异而绝对地要求同等履责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在承认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之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差别待遇,适当修正形式平等之不足,追求实质平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FX039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效果研究——以东南某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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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女职工因特殊生理特点而在劳动中所产生的健康需求,新中国实施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制度,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一定范围的劳动是其中的重要组成。2012年在东南沿海某省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受访企业能较好地执行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的实施效果良好,然而,也存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立法因用词专业而致非专业人员难懂、一线女工一怀孕就辞工回家、哺乳母亲不返工现象普遍等问题,令人深思。应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完善相关立法,政府、企业、工会等主体各尽其职,这样才能促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落实

    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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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近代实行个人独立自由以来,个体不再从属于家庭。家庭抚育模式的根基变更。家庭中,成员关系平等化、结构规模小型化、传统功能弱化及外移,加之人性弱点,致使儿童抚育和病弱伤残者照护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成为国家责任。基于人权保障需要,当代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家庭,为其提供扶助、资助和服务,干预严重损害个体尊严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直接照护个体。当前,儿童抚育和老年照护责任重。个体自我利益实现与病弱者照护责任承担的冲突时有发生。国家作为个体照护的总责任人,应当完善家庭福利,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政府应设立儿童福利局,建设“社区之家“,发展多层次养老护理体系,实行家庭照护补贴和放假制,引入护理保险制等

    互联网时代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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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虽明文禁止不良网络信息毒害未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受淫秽、色情、暴力等法定禁止的网络信息传播较普遍,网上欺诈、赌博等内容屡禁不止,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在网上大行其道,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成瘾。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有必要分级管理和利用互联网,加强法律适用,经常开展针对儿童色情活动的法律行动,采用刑事立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相关犯罪,加强网络服务商自律,指导和帮助父母提供更有效的家庭教育,实施有针对性的学校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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