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research outputs found
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
资格型强制性规范所要规整的“市场准入“问题,关键不在于“市场“,而在于“准入“;管制市场是必要的,但应该由其他规范来完成,资格型强制性规范要管制的仅仅是主体资格问题;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管制“准入“来保护“市场“,而不是相反;法律行为不应因主体资格的不足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与此相悖,应当加以修改
Property Rights in Trust,Trust Law and Civil Code
【中文摘要】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英文摘要】Trust law is a private system originated from Anglo-American Law. It becomes a new member of our private system when it is inherited by China. As one of the key concepts of trust law, property rights in trust are also new members in our system of civil rights. It can not and should not be explained in terms of any concept in traditional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In essence, it is not a right in a thing, not a right to debt, or the subject in legal relationship. It is not the transformation or combination of right in a
t hing and right to debt , but it is a new and independent civil right . Therefore , it must be " reflected" in the China’s Civil Code. However , Owing to t he many uncompromising systematic conflictions between trust law and civil code , the latter does not have to take in everyt hing mentioned in the former
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历史演进、发展趋势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开始重视反垄断问题的研究。尤其是中共十四大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反垄断问题更加引起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在许多问题上,学者间的观点已基本趋于一致。但分歧仍不在少。尤其是以下三个带根本性的问题,理论界的观点还远未一致。这三个问题是:(一)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是否成熟?(二)行政垄断是否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三)在反经济垄断中,
论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以版权穷竭制度为个案
引言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其保护宗旨时无不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社会
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从公司捐赠看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概念,如何确定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应有范围,一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捐赠虽可归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司是否为公益目的实施捐赠、捐赠的对象为何以及捐赠的数额多寡,都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任何人无权干涉。判断公司的捐赠行为是正当抑或是越权,应以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标准。董事会所作出的捐赠决定若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给股东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就应当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作为对股东的救济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化:制度困境及其解决——以公司慈善捐赠为视角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公司捐赠虽可归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司是否为公益目的实施捐赠、捐赠的对象为何以及捐赠的数额多寡,都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任何人无权干涉。判断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否越权,应以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标准。董事会所作出的捐赠决定若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给股东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就应当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作为对股东的救济
论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未来作品是指作者正在创作或者将要创作但尚未完成的作品。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困惑,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潜在经济利益的存在和待履行契约理论的支持为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更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素材。为规范和引导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确立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制度。由于在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的实践中,作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注重对作者的特别保护,同时也为受让人提供合理的保护
On Establishing the law System of Enterprise Merger of Our Country
【中文摘要】从探讨企业购并的法律涵义入手 ,进而分析企业购并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企业购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对建立我国企业购并法律体系的初步构想。
【英文摘要】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shart from discussing the meaning of law of enterprise annexation,further analyses the nature of law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nterprise annexation and the principal problems exists in enterprise annexation,on this basis,put forward the preliminary thought concerning establishing the law system of enterprise annexation of our coun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