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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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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均规定了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近年来,联合国和OECD分别对其范本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及注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对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及我国协定实践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未来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时应注意改进的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主持的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课题《中国谈判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修订》的阶段性成

    从泛美卫星公司税案看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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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税收协定关系,多数涉外所得的征税都会涉及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泛美卫星公司案是典型的税收协定解释案件,法院判决触及了协定解释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包括协定和国内税法关系、OECD范本及注释的作用等。这表明法院已经开始成为税收协定解释活动的参与者。但判决同时也反应出我国法院在国际税法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为增强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应重视专家证言的采用

    税收协定的解释与作准文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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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国家在根据国际法谈判和缔结税收协定时都会选定一种或多种作准文字,并列入关于作准文字的专门条款。当不同文字的文本在解释上发生冲突或分歧时如何解决,本文作者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教授迈克尔·朗先生主张,如果税收协定条文仅仅是译自经合组织范本,且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双方有改变条文含义的意图,那么在解释这些税收协定时最应当重视的是经合组织范本的原始英文文本和法文文本,其他作准文字相较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

    税收协定的解释与作准文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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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三、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来解释税收协定上文的分析表明绝不应孤立地来理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该条只是该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三个条文之一。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列于公约第三编第三节,该节标题为“条约之解释“。第33条本身援引了

    全球化环境下税务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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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过去一年中,人们对税务机关在筹集政府所需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何种作用这一问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此类关注主要集中在跨国企业(MnES)以及高净值财富个人(HnWIS)是否足额纳税的问题上。与此同时,对于税收缺口(TAX gAP)的分析,人们也重燃兴趣。但在许多国家,政府一边削减税务机关的资源,一边又给税务机关施加重担,要求其承担各种开支项目。本文则将当前关于逃避税的这一政治争论置于更为广阔的背景之中。本文认为,尽管当前强调加大税法执行力度,但惟有与良好的纳税服务相结合,并构建税务机关、纳税人、

    税法的起草和实施:税务机关在税法制定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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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立法就是能够执行和实施的立法。在起草新的税收立法或审订现有立法之时,给税务机关留有一定的发言权,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法》正处在修订过程之中,本文所提出的良好立法的要件、有效税收管理的要件,所强调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这一实践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国的税制改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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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分主要介绍并评价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认为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最高边际税率较高、基本免征额相对较高、税级较宽的特点,与OECd国家明显不同的是:对劳动所得分类课征、没有基于家庭的常规性税收减免、按月计征等,建议中国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按照相同的累进税率表对所有个人劳动所得进行课税;继续沿用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辅之以特别税收宽免和抵免来实现总收入相同但配偶双方收入构成不同的家庭间税负的均等化;实行准二元所得税制,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的税制改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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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中国的税收制度以及所推行的税制改革进行了分析。文章着重阐述了列入中国当前改革日程的税收以及税收问题,包括对消费课征的税收(特别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整合)、环境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以及财产税等问题。虽然一国的税收制度及其改革进程深受其文化、传统及法律制度的影响,但本文仍全面论述了税制设计的一般问题,包括对中国税制如何进行设计以更有利于增长、更加简洁、更加透明、更少扭曲和更加公平。本文对上述税种均作了详细讨论并提出了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Profits Attribution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the Context of E-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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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常设机构原则具有和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同样悠久的历史。经过百余年时间的发展,常设机构原则作为解决跨国营业利润双重征税问题的理念在国际税法中得到确立。常设机构原则包括了常设机构认定和利润范围核定两个层面的规则。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包括常设机构原则在内的现行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 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以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7条为核心,概述了常设机构利润核定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利润应以仅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独立分设企业”、“费用扣除”等概念的含...学位:法学硕士院系专业:法学院法律系_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号:20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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